诚如先哲所言: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在高额暴利的刺激下,许多受到奴隶商人资助的佣兵和冒险者蜂拥来到科米行省,怀着一夜暴富的梦想投身于“猎奴”这一古老而残酷的行当,以赫伦堡这个当时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奴隶交易市场为据点,全副武装闯进草原深处,袭击那些野精灵聚居的村落,纵火焚烧房舍,屠杀胆敢抵抗的原住民,大肆掳掠妇女和儿童,转手就在赫伦堡市场上卖出高价,利润之高令人惊叹!
自从科米行省建立以来,短短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当地草原上的野精灵人口就由超过十万下降到不足五万,照这个势头发展下去,恐怕再过不了几年这个族群就要灭绝了。为了逃避帝国奴隶商人的戕害,野精灵们纷纷撤退到丛林深处,帝国政府也意识到这种猎奴生意过于残酷,在教会与文化界人士的一再谴责下,出台法令禁止以暴力手段掳掠野精灵强迫为奴,还将科米行省与远东行省交界地带的大片原始丛林划为“保留地”,允许野精灵在保留地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风俗习惯平静生活,休养生息。
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本来是很好的,可惜执行到基层部门就走了调。保留地的本意是给野精灵划出一块适合他们崇尚自然的天性的家园,然而这一法令由于条文本身不够严谨,很快就被科米行省的地方官员钻了漏洞,曲解为野精灵能够且仅仅能够在保留地之内活动,离开保留地就形同非法流民,任何帝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出手捉拿,送到总督衙门换取赏金。当然,具体怎么处置这些野精灵流民就由当地官僚说了算了,如果隔天在奴隶市场上看到这些流民的身影,那也不用觉得奇怪。
相比举报流民获得的那一点点赏金,直接将擅自离开保留地的野精灵押送到奴隶市场卖掉无疑更有赚头。曾因禁止掳掠野精灵的法令出台而受到打压的猎奴生意再次在科米行省活跃起来,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原本为保护野精灵而设的自留地,如今反而成为囚禁野精灵一族的大牢房。
从前野精灵一族散居在茫茫草原上,凭着卓越的野外生存技能,不难逃脱猎奴队的追捕。现在他们的活动范围被局限在保留地中,可供避难的空间就很有限了。另一方面,帝国法令只是表明野精灵可以在保留地内居住,却没有禁止其它帝国居民进入保留地,因此猎奴队只需要花点小钱办一张“采伐执照”,即可合理合法、堂而皇之的进入保留地,至于接下来是伐木还是猎奴……天高皇帝远,谁又管得着呢?
这些以采伐队的名义闯进野精灵自留地的猎奴者,在丛林中大肆纵火焚烧精灵营地,采用比从前更残暴无忌的手段狩猎野精灵,为赫伦堡的奴隶市场源源不断输送新鲜的“高级货”,一名身体健康的野精灵处女,在拍卖场上售出上万金杜加的天价也不是什么稀罕事。如果圣光教会或者文化界人士对此发出谴责,奴隶商人大可两手一摊装委屈,声称自己雇佣的采伐队在丛林中作业的时候遭到野蛮的精灵袭击,只得逃离保留地,然而那些精灵还是不依不饶的追杀上来,迫不得已只好反击。至于那些被卖到奴隶市场的野精灵,都是追杀伐木队途中脱离保留地的强盗,将之擒拿下来自行处置是商人的合法权利,卖掉他们多少能弥补一些遇袭期间蒙受的损失。
这套鬼话当然纯属谎言,然而帝国高层也没有办法,毕竟野精灵在保留地里自给自足,无法给帝国政府创造什么经济利益,奴隶商人交纳的税金却是一大笔实实在在的收入,科米行省的财政收入至少有五成来自奴隶市场的交易税,如果砍掉这门生意,拿什么来填补财政窟窿?因为这些现实的困境,哪怕在弗兰克皇太子实行社会改革、废除奴隶制度以后的这些年来,帝国当局对科米行省依旧红火的猎奴生意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在这样的局势下,当地野精灵当然会普遍产生激烈的反抗意识,“复仇兵团”的规模也随之壮大,喊出的口号也越来越激进,公开主张科米行省独立,要将帝国居民全都逐出科米大草原,使野精灵一族恢复在这片土地上的统治地位。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不惜采用恐怖手段,甚至滥杀无辜——这一点罗兰当初乘车遇袭期间已经亲身领教过了。
坦率的讲,罗兰不喜欢“复仇兵团”的极端主张和恐怖行径,野精灵们试图效仿远东人掀起独立革命,从“民族主义”出发却一路滑向“种族主义”,长此以往他们的道路将会越走越窄,直至陷入深渊,自取灭亡。但是考虑到野精灵一族长期以来遭受的摧残与虐待,产生这样过激的意识形态也是可以理解的,更何况这样一支意志坚定、了解当地环境的武装集团对于远东军团即将发起的西征行动大有帮助。所以罗兰收到帕维尔元帅的来信后,经过慎重考虑同意接见“复仇兵团”的代表,至于是否与之合作,还要看他们的领导人是否是一位可造之材。
倘若对方满脑子极端思想,实在是“烂泥扶不上墙”,那就算了,罗兰宁可独力对抗亚珊帝国也不想跟一伙顽固不化的恐怖分子扯上关系——这是他为人与从政的底线。若非坚守这一底线,早在五年前他就接过塔玛拉抛来的橄榄枝了。就连曾是瓦雷斯世界实力最雄厚的恐怖组织“奈落教团”他都不买账,以至于最终反目成仇爆发冲突,更何况一个排不上字号的“复仇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