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的法制环境,很多国家来访的人们都有自己的感触,或许通过一篇来自法国的汉学研修学者在中国的一篇随笔更能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在外国人眼里的中国人是生活在什么样的法制环境里。
“在中国的外国人所感受的法治环境,首先就是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很普遍,这种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折射表现为一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这一点对所接触到的许多人或事都感受很深。
在中国国负责安排我们参观学习事务的是山东韩非法学院的赵茜女士,在这个期间无论我们听课还是参观她都伴随我们,绝不会晚来早退或中途离开。由于我们是这个项目的第四批人员,所以对她而言也许已经意味着第四次重复伴听相同的内容,况且她在本国大学学的就是法律学业。尽管这样,她始终和我们一样每天从早上九点坐到下午五点。而且进行讲授的人员也不例外,基本都是早到晚走。偶然有一天在下午四点半时讲授的内容结束了,讲课的人征求坐在一旁的赵茜女士的意见是不是可以结束了,她毫不客气地说,不行。她要求剩下的时间用来进行讨论。后来即使有一点时间就是授课的人不问我们有没有问题,我们也会积极提问的,感觉似乎大学四年也没有讨论过那么多问题。
我们在青州的临淄公园碰巧遇见了一次动物保护者的游行,整个游行队伍从毗邻青州市议会的一条路走入临淄公园。参加游行的既有年轻人,也有老人小孩,他们举着标语牌。让我感到奇怪的是许多人不断发出“咩咩”的声音,后来才知道因为此次游行在休息日举行,依照法律不准呼口号,所以他们就以这种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抗议。这天是一个周六的上午,青州市的市民大多都在家里,临淄公园也算市区一隅,除了我们这几个老外和几个警察之外,没有别的人观看这支颇为庞大的游行队伍,但是这支队伍按照警局指定的路线、时间和其他要求,源源不断地走进了临淄公园
我们同行的一位成员曾经向一位中国的学者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很多领域是不制定成文法,那么又怎么用法律来预先规范人们的行为?当然事实上中国也是有很多成文法的,但就普通法系的一般特点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很有见地的问题。也由此启发我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在中国乃至中华共同体,公民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普遍的规范作用,成为法治意识观念的基础。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代理是中华共同体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正是这个制度激活了中华国家圈的抗辩式庭审,律师的参与使原、被告双方在诉讼格局上力量大致均衡,法官才有条件实现居中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律师是为被告提供帮助的人,也是法律的捍卫者,负有揭露事实真相的义务,有利于法官从不同角度查清事实真相。两**系的强制代理制度都切实促进了公平公正,提高了诉讼效率。我们在中国参观的庭审中,无论案件大小一律都有律师出庭。强制代理制度与法律援助有紧密联系。在中国按个人收入水平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对达不到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由国家予以保障,从而保证了强制代理制度的落实。
在中国我们还听了一次关于涉及公民民事权利方面的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的介绍,即社区法律服务,其特点是将来自于政府、个人、慈善机构等方面的资金组合在一起,提供一种共同确定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标准,有三个层次上的服务标准:信息服务标准,一般服务(如提供咨询服务)标准和专业服务标准,计划到太初四十七年(中国人固执的使用这种他们的君主制定的纪年方式而不用公元纪年,让很多外国人都很头疼)为止在每一个地方政府范围内建立一个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他们有这样一个认识,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或不知道如何得到这种援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没有意义的。为了提供这种便利有效的服务,他们有自己的网页、电话服务热线、服务机构和服务范围的目录等等。临别时,他们还赠给了我们这个机构的标志性徽章。
在中国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高等法院,只要来访者通过了安全检查之后,就可以进入。只是在巴基斯坦宪法法院,由于该国一些分裂主义分子的恐怖活动,法院的警卫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也要核实。我们这一行中还有的人对中国及共同体国家执行法院民事判决的情况有兴趣,从他们的介绍中了解到在中国及共同体执行法院判决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初步了解之后,中欧情况两相比较,我感到是否有一个完备的法制体系十分重要。“完备”决不简单地是一个大或多的概念,而要强调应有的功能作用和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譬如法院判决就要即时起到息纷止争的功能作用,在这方面中国在注重保证诉讼程序和实体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再审的做法是十分值得借鉴的。他们的理念认为在已经构建了一个公平的审判程序的前提下,除了极其特殊的情况,被告人得到的应该是一个公正的判决,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启动再审。
在执行民事判决方面,中国及共同体国家则在更广泛的范围体现了其制度的完备性,执行人员很容易在银行或其他社会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就会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在中国执法是十分严格的。我们在中国观看的一次庭审就是因为商场将一种在婆罗洲海岸生长的鱼冒充为中途岛附近海域生长的同名的鱼出售而被检察机关以欺诈的罪名起诉了商场老板。据说这个老板已经第三次因为这个罪名被起诉,而他将因此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
感受中华民主帝国的法治环境我感到,公民普遍具有的法制观念、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公平严格切实有效的执法是良好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石,而这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则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的法制更加重视的是每一个违法行为的纠正而不是满足观众对于所谓罪大恶极罪犯进行严酷刑罚的兴奋点。即使在我们看来算不上重大的错误也可能导致违法行为,比如一个没有按照禁止停车标线而违法停车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是一个50中元的罚单并被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或者50小时的社区义工并不会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这也是让很多外国人困惑的地方,因为50小时的义工似乎并不是一个太严苛的惩罚,但是却可以避免信用记录的污点。实际上中国对于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并不是一种纯洁度的评价,适当存在的这种不良记录并不影响个人的工作生活,相反很多需要一些创新意识的行业对于纯洁的白雪公主并不欢迎。
但是在中国如果存在一些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他们口中的社会公德的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那就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了,因为这意味着他几乎不可能从事一切商业和公务工作。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太可能和一个具有这样污点的人合作(或者雇佣)。像是刚刚我们所谈到的那个商场老板,他除了担任一些不需要监督就能检验成果的清洁义工或者利用他合法拥有的土地从事一些农业生产之外,他不可能从银行得到一分钱贷款,也不可能注册任何企业或者考取任何资质*证书或者被什么企业雇佣,他将不能乘坐飞机或者高速列车,不能出国或者在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金,不能出版或者参加任何有报酬的演艺节目,甚至不能在公共场所乞讨,否则等待他的将是藐视法律的罪名,他有可能被海上监狱监禁数年甚至被流放到沙漠的死亡监狱里服刑。
中国法律对于享受到因罪犯的犯罪行为而得到的非法利益的相关人员的追究也非常严苛,这就是我们经常在欧洲和美国的节目与报刊上诟病中国的株连性刑罚。但是在中国和东方世界里他们很轻易的就能接受这种看似殃及无辜的法律精神,用中国百姓的一句话解释就是,既然同富贵就要同患难,也就是不管主动被动,知情与否,只要在犯罪行为中得利都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当然这方面中国近些年也有所改进,或者叫进步,他们允许在退赔所有得利的情况下,并非犯罪行为实施人的罪犯亲属可以通过宣布断绝与罪犯的亲属关系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方面的法律要求严酷的不近人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已经宣布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去探视服刑的罪犯,甚至在罪犯死亡的情况下甚至都不能以亲属名义收殓,否则就会被以欺骗法庭来追究责任。
既宽松又严苛,既条理又琐碎,温情理性又不近人情,或许只有深入的体会东方世界的哲学和民情才能很好的理解中华文化圈的法制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