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的华夏,一直在为求生存而苦苦挣扎。
1949年到1977年的华夏,则是全国人民勒紧裤腰带。致力于民族的**自主,奋发图强的时代。
从1978年起,神州大地的华夏人,人人都在高唱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赞歌。
这是一个人人都在致力于追求财富的年代。
1978年之前的华夏人。也想求富,但没有成为国家发展的中心任务。积贫积弱的华夏,世世代代都在做着强国梦和富民梦。但是。在民族生存和**都无法实现的环境下,想致力于民族求富是不太现实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华夏人终于摆脱了极左路线的轨道,结束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确立了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发家致富的经济大发展时代。
发家致富,现如今已经成为华夏的时代精神,成为华夏整个社会努力的总方向和中心目标。并成为激励和推动人们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
这个时代精神形成的基础,就是建设有华夏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其核心部分,是推动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富民政策。追求富国富民,成为国家意志。政策导向,行政力量集中的目标和社会化大方向。
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为纲,使得华夏人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曾经的那种君子不言利,以贫为荣的观念业已土崩瓦解。所谓的金钱害的偏见也被纠正。
整个社会都在向前看,同时也在向钱看!
各种各样的金钱观,渐渐在华夏人的脑子里萌生:
人的价值和尊严既体现在他对社会的贡献上,也反映在个人财富的积累方面!
那些说金钱有害的人自己也在追求财富,无产者因为贫穷而革命,但革命不是甘愿当一名无产者!
假如你和他都富有,我凭什么就该落后?我又有什么值得满足?我的人生价值观难道只有贫穷?
看到报纸上报道的一篇篇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致富“宣言”,杨卫平有点坐不住了。
因为这些言论,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它们将逐渐对绝大多数的华夏人产生潜移默化的效果,最终导致一种扭曲了畸形金钱观的成型!
这些言论,根本就不是这个时代的求富精神,而是代表了整个社会求富心潮的前锋。
商品经济为最先敢于勇闯商海的下海者,提供了发家致富的机会。收入少的阶层对收入高的阶层,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攀比和心理称衡,慢慢转化成彼此竞争的心态。
人人都可以凭智慧和才干去开辟致富之路。一时富不起来的人,也不是没有求富之心,而是同样接受致富的观念。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已成为人们一种新的精神支柱。
精神文明应该成为求富的规范!为富不仁,富而腐化,拜金主义泛滥,都是与这种规范背道而驰的,会让那些一心求富发财的人不知不觉走上邪路。
求富,不光是追求物质财富,同时也要追求精神上的富有。
发家致富,富民强国,必须是两种文明同时上,中西文明相结合,创造富有华夏特色的文化,富而好礼,富而多义,富而社会升平,走向高度文明社会。
在当今金钱价值观逐渐盛行的华夏社会,应该同时闪耀着信仰和奉献的理性之光。要让正义和善良蕴蓄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要让人格和道德显示出巨大的力量!
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需要的重要时刻,信仰和奉献会爆出火花,进而燃起熊熊烈焰,焚灭物质崇拜的丑恶现象,又或者,信仰和奉献汇聚成一股清流,涤荡着社会意识中的污泥浊水。
一定要让我们这个国家到处都能体现出社会关怀,到处都飘扬着义务旗帜!
杨卫平素来就是心动了便马上行动。他以困难救助、谢功酬劳、日常义举、见义勇为四种社会现象为主题,向国.务.院递交了一份标题为《论精神文明建设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重要性》报告。
文中着重强调,道德伦理,绝不能因为追求物质财富而沦丧!“义”的观念一直都深深扎根在华夏民族的传统文化里面,是华夏人的一种美德。在金钱交易的商业社会,一定要保持这种特别宝贵的传统,让它卓然昂立于整个社会。
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精神。国家的强弱,与它的道德水准有直接关系。社会道路的变迁,曾经是古罗巴兴衰的一个重要原因。罗马人发扬这种社会风范使它强盛起来,而当它失去社会道德风范时,整个帝国便衰落了。因为,财富引起了罗马人的奢华、自私和纵欲,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的腐化堕落,丧失了其全部的美德。
这是历史的启示,华夏,无论我国的改革开放进行到什么样的程度,绝对不能失落伦理道德精神!
杨卫平的这份报告,得到了一号首长和二号首长等老领导们的高等肯定和赞赏。
一号首长亲笔批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必须同时抓,两手都要硬!
二号首长作出指示:要严防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对我们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腐蚀!
1979年10月10日,《新华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杨卫平的这篇文章,并写了整版的评论员文章。
一号首长和二号首长的亲笔批示,都赫然见报。
很快,这篇文章在全国各省各市的省报市报等地方党报纷纷转载刊登。
杨卫平这次没有署他的真实大名,而是用了“红楼”当笔名。
在全党全军全民都在组织学习讨论如何深挖狠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时候,杨卫平接着用国家计委和国防科工委双层名义,向全国各大中型国营企业,民营企业下达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保护的若干规定》红头文件,要求各企业务必树立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严惩所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