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的好处是,投献一方脱离了原先的户籍,寄籍于仕宦家,也就避免了徭役的征派,此后他不再交田税,却要向仕宦交租。
而受献一方由于拥有优免特权,故而逃过赋役,再加上飞酒、诡寄等手段的运用从而逃避田税,可以攫取大量的经济利益。
总之,它对投献双方均为有利,损害的只能是那些安分守己,又无法逃避赋役的普通民众,因为他们会承受因为一部分人“投献”而转嫁过来赋役的负担。
而一条鞭法改革包括“以概县之田,承当概县之役,从而废除排甲轮役制”;“按亩征银,差徭官自雇募,百姓免除了力差”等。
这样,百姓只需要通过承担力差的费用,就可以免予服徭役之苦。
要知道,赋税只是要钱,可徭役却是要命的活计。
在一条鞭法实施前,许多百姓就因为承担徭役而困累而死,而这些人往往都是一家的顶梁柱。
顶梁柱倒了,一家人离家破人亡也就不远了。
最可恨的还是,许多地方士绅就是利用手里的权利,往往在安排徭役的时候,把自己看中田地的主人安排最累最威险的差,通过这种方式兼并土地。
人在服徭役的时候出事儿,他们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都是各家自担。
这样的人家,为了活命,也就只有变卖土地一途,不过也就是能苟活一段时间而已。
因为他们耐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已经没有了,只能做佃户。
而在一条鞭法推出后,百姓就不用服徭役,只要能给出力差钱,官府收钱雇人做事,那人是生是死就和百姓无关。
既然不用担心服徭役,那一旦海瑞在应天十府推出一条鞭法的政策后,必然就会有原来投献的人家反悔。
要知道,他们投献是为了躲避徭役,国家的赋税其实并没有少,只是变成了地租,甚至还是稍重一些的地租。
但是当增加的地租可以覆盖赋税和力差银钱后,谁还愿意继续过投献的日子?
土地成为别人的,至少名义上土地的所有者是主家,自家还要一辈子做主家的奴仆?
因为投献后,户册上已经没有他们的名字,他们只是主家的仆人。
按照海瑞在几个地方为官的经验看,他知道师爷的话是有道理的。
一旦推出一条鞭法,许多投献民户就会出来闹事,用状告的方式成为徐家的佃户,而不必是其家人就可以摆脱赋役的征收。
确认租佃关系的成立,转而否认先前主仆关系的有效性。
可是海瑞也知道,站在徐阶的立场上看,如果允许退田,他不仅将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得接受名分上的改变,投献者由“家人仆从”变成佃户。
众所周知,名分对于维护“名族”地位尤为重要,是区分“尊-卑”“贵-线”的标志,徐阶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赋役”这个词,在古代要分开来看,赋是税,役是役。
税可以简单理解为田税,按照税率有多少田就缴纳多少税,而役则是劳役、徭役这类。
而在明朝,士人虽然有优免,但是朝廷免除的只是他们的杂役而不是全部赋税,最起码在朝堂上是这么说的。
最近的就是嘉靖二十四年时,朝廷还出台优免则例,特意确定了士人各级优免额度。
京官一品优免役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以下递减,至九品优免役粮六石、人丁六丁;外官减半;举、监、生员优免粮二石、丁二人;致仕优免本品十分之七。
其中的人丁其实就是免役的人口,而优免役粮则是折合田亩,因为大明把田地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个等级每亩地的田税不同。
但是不管是什么等级的田地,反正就是免多少石粮食,那么就等于免多少田税。
你家的田税超过优免役粮,自然就不用交田税,但是超过部分就要缴纳。
而且因为明朝的田税很低,所以折合的田亩面积也是非常巨大,所以到了万历年间,新的优免新例就更加明确了数字。
现任甲科京官一品免田一万亩,以下递减,八品免田两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进士优免田最高可达三千三百五十亩,未仕举人优免田一千二百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这个时候,朝廷发现有人利用田地等级说事儿,所以干脆就不说优免粮,而是直接定下田地数量。
虽然朝廷有如此规定,可是却并不耽误士绅们拿着鸡毛当令箭,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变动,适用范围扩大,再加上本身明朝的吏治败坏,制度执行力低下,士绅们暗地里还利用权能肥私,成功的将只免杂役后来变成“合法”的逃税逃役。
其实优免条例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明朝的田税是真的非常低,即便后来加了三饷,其实也不高。
而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不在国家,而在官员们上下其手贪污腐败,地方官定下的各种杂税和摊派比正税要缴纳的钱粮多得多,让小民根本无法承受。
这些问题,海瑞也是一清二楚,可他也不能和体制作对,所以知道但也不能说。
经过一晚上的思考,海瑞依旧还是决心继续推进应天府的一条鞭法,而对那些书案上的状子,海瑞打算先压着不管。
毕竟这些官司,其实都是下面官府已经审结的案子。
他们把状子递到自己手里,相当于上诉,自己可以选择接,也可以不接。
再说,按理这些状子递交到按察司才是对的。
自己这应天巡抚,主要还是行政为主,而不是去查这些案子。
而接下来的风暴,海瑞在心里其实也有了应对,那是他当年在淳安等地任知县时就想出的解决办法-和稀泥。
投献的土地全部追回?
不可能,因为这里面牵扯非常大,绝对不是一些人想的只要公正判罚就完了。
按照《大明律》,投献行为其实是犯罪,不管是投献人还是接受人,都要被追究责任。
特别是接受投献的行为,按律是要被处以充军刑罚的。
而谁可以接受投献,自然是各地士绅,否则别人也没这个机会。
所以,海瑞办案,其实并非他能够秉公执法,而是在于他能在判决案件中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这样两边都接受了,自然就认为他这个官做的好。
而对于徐家的案子,海瑞打算不管其他刑案,而是只针对徐家田地。
若是投献的案子,他接,然后就按照田地纠纷进行处理,大事化小。
至于如何安抚两方,最好的办法就是“退半”。
有确实证据的自然是全退,但往往没有,徐家毕竟不傻,是不会留下丝毫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