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义这次没有保持沉默,递给他一个安心的眼神,起身开口道:“我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
“公诉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是首次心梗发作去世,但并不能证明,她的死与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要知道,我方当事人只是一个十九岁的孩子,虽已成年,在法律上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毕竟年龄还小,经验不足,社会阅历也不够丰富。”
“而且我了解到,案发之时他处于离家出走状态,独自流浪,没有经济来源,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能够生存下去,绝对没有太过强烈的主观恶意。”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起诉状中提及的三个罪名,但他只是想活着,我们不能粗暴的将所有后果都归咎于他。”
“这不仅对我方当事人不公平,也无法体现我国的法制精神和人文关怀!”
不得不说,严守义确实有点水平,不仅质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把话题直接拔高到另一个高度。
他承认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三个罪名成立,但质疑其在因果关系上的证明力度。
这是很聪明的一种质证策略——避重就轻!
承认对自己最有利的,反驳对自己最不利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他的辩护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道德和个人情感的角度,他的发言让人无法接受!
“你说的什么屁话!我妹妹都被他们害死了你居然还在帮他们脱罪,我呸!”
“你这是什么狗屁律师,为了赚钱,真是良心都不要了是吧!”
“人渣!畜生!”
“这亏心钱你拿得心安理得么?你晚上睡得着觉么你!”
“……”
不少被害人家属激动无比,纷纷出言狠狠指责严守义。
整个审判庭都嘈杂了起来。
在他们看来,严守义完全就是为了钱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黑心律师,毫无底线,毫无人性!
“咚!”
法官再度敲响法槌维持秩序,并警告了一番。
接着公诉人起身发言。
“我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难道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想活下去,就可以犯罪?就能侵犯别人的权益?”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小偷和抢劫犯是不是也能得到谅解?”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如果连法律的底线都能随意突破,那么这个社会将彻底陷入混乱!”
公诉人强硬反驳了严守义的观点,不等他开口,接着道:
“至于辩护人说不认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度,好,我现在就来解释一下,这份证据是如何证明被害人的死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主观臆断,而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
公诉人深吸一口气,开始抛出观点。
“第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从这份证据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身体健康,没有任何隐患,如果不是遭到长达二十一天的网暴,她现在还好好的活着,健康的活着!”
严守义眉头微皱,心里涌上一股不祥的预感,连忙举手道:“反对!”
“公诉人所言并不能说明因果关系存在,即便被害人生前没有心梗病史,没有其他隐患,也不能证明她的死与网课b破有关。”
公诉人微微一笑,不慌不忙的说道:“法官阁下,公诉人申请证人出庭。”
“同意。”
很快,证人出庭。
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戴着一副眼镜,很儒雅的样子。
手里还拿着一份文件。
走上证人席位后,他向着法台方向微微鞠躬,随后双手捧着文件开始朗读:“我是证人杜明礼,我已清楚证人权利、如实作证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念完保证书内容后,法警将其递交法官。
法官接过看了眼,最后有证人的亲笔签名。
随后道:“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提问。”
公诉人点头,看向证人开始提问:“证人,请问你的职业,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
“我是xx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与被害人是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本月x日,我院接了一个突发心梗的病人,正是本案被害人陈亚萍,是我参与救治,只可惜,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说到后面,杜明礼声音变得低沉。
作为医生,看到病患在自己面前死去,这种滋味并不好受。
公诉人接着提问:“被害人死亡原因是什么?”
“心源性休克!”
杜明礼沉声道:“病患被送到我们医院时,已经因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心肌收缩力明显下降,心肌缺血,其他重要脏器也供血不足,进而出现休克状态导致死亡。”
公诉人又问:“那么请问被害人突发心梗是什么因素导致的呢?”
杜明礼说道:“引发心梗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既往心脏疾病、吸烟、糖尿病、血糖异常、超重或肥胖、不合理膳食、情绪激动、天气变化等。”
“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就是短时间内情绪骤变。”
“这个案子我也有所耳闻,她绝对就是被网课b破的那群畜生气得突发心梗的!”
说着,杜明礼还狠狠的瞪了被告席位的常俊毅一眼。
看得出来也是一位性情中人。
“我的问题问完了。”公诉人结束提问,缓缓落座。
有这些已经足够。
法官看向被告席位:“辩护人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吗?”
严守义立刻开口:“证人,你要知道,你的证言证词或许会直接影响本案被告人面临的刑罚,请问,你凭什么能肯定的说,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波动?”
后者瞥了他一眼,“就凭我是云城最好的心血管内科医生,而且也是我参与抢救被害人的!”
“我绝对是最了解她的情况的人,也完全可以为我的话负责!”
“这位律师,在法律上你是专业的,但在医学领域,我才是专业的,希望你不要站在外行的角度来质疑一个专业医生!”
杜明礼的话虽然狂妄,但也是事实。
放眼整个云城,还真就找不到第二个在心血管内科方面,比他更加权威的医生。
甚至放眼全国,他都是这个领域里的顶尖存在。
杜明礼的这番话,直接怼得严守义无话可说。
随后证人退庭。
“证人方才所言,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公诉人继续阐述:
“第二,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说危害行为发生在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后。”
“危害结果的原因,就隐藏在此前的危害行为中!”
“方才证人已经证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梗,而她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激动。”
“在突发心梗的时候,被害人正在上网课,而就是在网课中,发生了危害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网课b破!”
“我绝对有理由相信,就是网课b破导致被害人情绪发生剧烈波动,从而突发心梗,最后去世!”
公诉人声音洪亮,慷慨激昂:“这就证明了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存在的。”
“同时客观性和因果序列性相互之间也互为佐证!”
严守义的脸色已经变得非常难看。
他没想到公诉人竟然准备得这么充分,并且如此犀利!
让他根本找不到可以反驳的点。
“第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
公诉人略作停顿后继续开口。
“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心梗,而心梗又引发被害人死亡,这其中存在着必然联系性。”
“综上所述……”
公诉人长出一口气,沉声总结:“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被害人就是因被告人而死!他要为被害人的死承担责任!”
这番话,掷地有声。
宛如一柄重锤,狠狠的砸在常俊毅的心头,也同样狠狠砸在候审大厅其他被告人的心头。
严守义眉间拧成了“川”字,暗道一声麻烦。
公诉人的进攻太凶猛,直接打了他一个措手不及。
“严律师,你快说话啊,赶紧反驳他啊!”
常俊毅咬牙催促,急得满头大汗。
严守义皱眉沉思。
现在局面对他非常不利,胜负的天平已经发生倾斜。
甚至可以说,在因果关系这处战场上,严守义已经丢了阵地。
想重新夺回阵地,何其困难。
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严守义脑子飞速运转,很快眼睛一亮。
既然阵地没办法夺回来,那干脆放弃,从侧面迂回包抄!
想到这里,严守义立刻开口:
“即便因果关系存在,但也不等同于我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这不禁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我方当事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只是为了赚取谋生的钱,他并没有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意。”
“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
依旧是老一套,避重就轻。
但他想用“意外事件”来为被告开脱,显然没那么简单。
听到这番话,公诉人非但没有觉得棘手,反而咧嘴笑了。
严守义犯了一个致命的失误!
而这个失误,让本次庭审再无悬念。
公诉人起身开口道:“既然辩护人已经承认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也就是说,他认可危害结果(被害人死亡)与危害行为(被告人网暴)有关!”
“既然如此,被告人有没有主观恶意,又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没有主观恶意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开车不小心撞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高空抛物不小心砸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
严守义脸色顿变。
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个很愚蠢的错误!
“即便没有主观恶意,但至少被告人存在过失,而这种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可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公诉人冷哼一声。
当然,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是很难成立的。
因为这个罪是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但是在本案中,这两种过失都不成立。
被告人确实是没办法预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陈亚萍死亡,所以不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人提到这个罪名,只是要以此为由,进一步压制辩护人的观点!
严守义眉头紧锁,深感无力。
棋差一着,满盘皆输。
这场庭审已经输了。
严守义长叹一声。
但不管怎么样,轻易放弃始终不是他的风格。
即便希望渺茫,但还是要尽量争取一下。
“我认为……”
严守义还在做着最后的努力,但他也明白,这不过是垂死挣扎罢了。
公诉人不断扩大优势,奠定胜局。
这场法庭辩论,几乎呈现出了一面倒的局势。
“咚——”
终于,法官敲响法槌,终止了这场法庭辩论。
“被告人,请做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