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博西特伯爵阁下按照传统来说是现在曼彻斯特公爵那么多继承人候选人中正统性最高的那位。”听了梁恩对整件事情的疑问之后,卢布松管家颇为自豪的说道。
“伯爵阁下的祖父曾经是曼彻斯特公爵的二儿子,所以在长子这一支彻底绝嗣之后,作为血脉最近的亲人伯爵阁下自然有着继承权。”
“等等,伯爵的祖父曾经是曼彻斯特公爵的儿子?”听了卢布松管家的解释之后梁恩觉得自己更晕了。
“可我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杜丽丝先生应该是一位法国伯爵吧,难道曼彻斯特公爵的儿子身上还有法国伯爵的爵位吗?”
之所以有这种猜想,是因为整个欧洲的贵族很多之间都有着各种各样的联姻,所以一些贵族身上有多国爵位也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尤其是对于相爱相杀的英国人和法国人来说更是如此,所以英国和法国传统的贵族中拥有双重爵位的人不在少数。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英国国王直到今天都拥有诺曼公爵这个爵位,哪怕再1259年在巴黎条约中永远放弃了对诺曼底公国的领土要求,因为手里握着海峡群岛的缘故头衔依然存在。
“不,当然不是,杜丽丝先生的祖父虽然是公爵的次子,但是身上没有任何的爵位,这个伯爵的爵位来自于杜丽丝先生的祖母。”卢布松管家摇了摇头否定了梁恩的猜想。
“这怎么可能?”梁恩皱起了眉头,作为一位历史学者他当然知道欧洲贵族传承是根据《萨利克法典》进行的。
这部法典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的创始人克洛维统治后期(约507~511)颁布的,是当时萨利克人的习惯法汇编。
它在克洛维的后继人统治时期曾两度被重新颁布,而在加洛林王朝统治时期又经反复修改和系统化,最终成为了西欧中世纪大部分的法律母本,影响力一直延续到今天。
而这个法典中专门有一条指出萨利克的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土地和兵役是绑定的,而女性无法承担兵役,所以无法获得土地。
但后来这一条被错误地引来作为妇女不能继承贵族爵位这一现行法律推定的权威依据,哪怕在6世纪下半叶法兰克国王希尔伯利克颁布修改萨利克法典的敕令,规定死者如无子嗣,土地由其女儿继承,而不再交还公社也没有改观。
不过对于那些真正的掌权者而言,女性到底能不能继承爵位还是和他们的利益相息息相关的,他们会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一种说法作为自己的论据。
也因为这一个原因,欧洲爆发了一系列和继承权有关的战争,比如说英法百年战争,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或者是西班牙的卡洛斯战争。
当然,这些争论也只是出国与国之间利益的不同而产生,至于国家内部为了保证稳定性基本上都坚持男性甚至是长男继承制。
这主要是因为女性贵族的婚姻可能把自己的产业带去夫家,而有的时候夫家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所以各个国家为了避免领土外流坚决支持长男继承制。
以英国为例,这个国家一直遵循长男继承制,继承家业的,必须是第一位男孩。一家如果有三兄弟,通常是长子继承祖业,次子从戎,老三进入教堂当牧师。
如果家中没男孩,那继承权就要转给家中的男性亲戚。这种长男继承一切的制度可以在英国的作家狄更斯、奥斯丁的小说中读到过。